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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益停車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旻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申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