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羅秀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原名黑鬼東有限公司)、龐維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原名黑鬼東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