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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晉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7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應計收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