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玫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相對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何一分公司?(按公司法人格僅一個,應不得併列總公司與分公司為相對人,如已列總公司,應不得再列分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