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oom bar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Room bar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載有請求金額之聲請狀(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5日聲請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未記載請求金額,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