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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士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究係新臺幣59,104元抑或新臺幣60,000元。
二、承第一事項若陳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9,104元,請提出其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