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士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照下方範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陳報狀所載之請求標的金額與聲請狀不符,故有再次更正之必要)
範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_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