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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紋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妮絲有限公司、李韶芬、楊文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並陳明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載明如附表所示,卻未提出附表),並提出更正後之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