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駿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為王啓名,然聲請狀相對人為吳冠生,請確認本件相對人是否為吳冠生?抑或王啓名?如為吳冠生,請提出提出相對人吳冠生之釋明文件,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