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請求標的,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705元,『及』自民國…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