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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容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吳敬禹(原名費敬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工程合約書」,相對人究為「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抑或「吳敬禹(原名費敬禹)」?抑以兩者為相對人?若相對人為「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請更正聲請狀並提出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若兩者皆為相對人,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吳敬禹(原名費敬禹)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敬禹(原名費敬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據聲請人於114年10月17日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位未提供聲分證字號供鈞院查詢戶政系統,又於聲請狀上載「請鈞院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函向查詢員工資料」,因支付命令之聲請係屬非訟程序而採形式審查原則,應提出可供法院即時審查之證據,故聲請人有陳報之必要,如不能提出,是否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三、據聲請狀聲證四所提供之匯款紀錄兩筆,其總金額新臺幣70,000元皆匯款予「G312F黃家彬」,請具狀陳報請求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吳敬禹(原名費敬禹)給付新臺幣70,000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具狀陳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冷氣費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