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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少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114年11月28日之更正狀追加請求手續費新臺幣100元,請提出更正後完整之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