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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豪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422,215元之計算式及帳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