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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東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0,621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期前未受償利息新臺幣236,781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5,684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