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金城即毅得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文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114年8月1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應擇一陳報。)
三、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3,991,1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