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興城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伯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華岡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室」。
三、請提出相對人華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華岡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函(即和偉字第02500319001號太和法律事務所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相對人公司設址地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