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興城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伯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東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東分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雅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