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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興城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伯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東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主任委員是否已變更?如是,應由新主任委員具狀承受本件程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