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經緯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昌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樓」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億通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萬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