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曹祖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復為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曹祖𤨁向聲請人租用車輛,惟其未依約繳納相關費用,經催告相對人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經本院查詢戶政系統資料顯示相對人姓名為「曹祖𤨁」,與聲請人民國(下同)114年10月27日聲請狀所提出相對人之身分證影本所載「曹祖瑨」不符,惟個人戶籍資料亦查無更名紀錄,故有查明之必要,本院於114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該裁定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