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