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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通長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鼎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富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富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以相對人為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請釋明對相對人張巧妍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查聲請狀內僅有管委會公告,故有另行釋明之必要)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