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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柏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口口廣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漏未記載利息起算日,應陳報利息起算日是否即提示日民國114年10月9日?或不請求利息?應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