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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宜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林美完

一、債務人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宜珊、謝林美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27,32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宜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95,15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謝宜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林美完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賠償。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