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晏瑀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