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相對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呂理全,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