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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鐵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其中超估驗工程款、代辦施作工程款相關之單據等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