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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36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63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