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建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36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63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