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宗憲(即被繼承人吳宗錡之繼承人)、吳宗樺(即被繼承人吳宗錡之繼承人)、吳宗龍(即被繼承人吳宗錡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