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51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延遲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應計付之延遲違約金以最高連續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169元,及其中新臺幣
45,121元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延遲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應計付之延遲違約金以最高連續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