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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三份契約,有漏頁情形,或誤置頁面順序情形,請提出三份完整且頁次連續之契約影本。
二、陳明三份契約之借款,清償期是否均已屆至?如是,應說明屆至情形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