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琪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尚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