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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琪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尚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