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紹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力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62,110元,及自民國
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暨已預核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9,113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
緣相對人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紹綸、陳力誠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26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28%,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四)迄今仍有4,362,110元及利息、違約金及已預核未受償之利息9,113元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陳紹綸、陳力誠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陳紹綸、陳力誠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3年4月26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存證信函影本乙份。五、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