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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建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聲請狀主張事實「債務人於114年10月21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便針對歷年積欠債權人之年終獎金金額逐筆核實,並確認完畢。」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