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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承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昱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22,867元,及自民國
    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選任王昱人為清算人,是應以王昱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