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博諺即參得利鮮品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若涵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債務關是否存在於聲請人及領方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皇廷匯有限公司)之間,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二、承上,如以公司為相對人,請提出領方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皇廷匯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方柔茜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參得利鮮品社(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