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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博諺即參得利鮮品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若涵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債務關是否存在於聲請人及領方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皇廷匯有限公司)之間,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二、承上,如以公司為相對人,請提出領方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皇廷匯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方柔茜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參得利鮮品社(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