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美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41元,及其中新臺幣
24,673元,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668元,及自民國104年
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