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川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邦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來文整理並詳列以下資料:
(一)R1F至R3F估驗款:5,752,846之計算式中,每個數字所代表的意義,及其所對應的估驗請款單、支票影本等。
(二)工程累計至第16期之保留款:10,562,500,其所對應的估驗
請款單、支票影本等。
(三)R1F至R3F保留款:608,767,及其所對應的估驗請款單、支
票影本等。
二、估驗請款單為何僅有申請人簽章?
三、支票請提供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