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斌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契約內容印刷不清致本院無法辨識,請提出清晰之契約書影本,並提出「保全系統服務費」、「監控系統服務費」、「違約金」各項請求數額之計算式,並於契約中標明請求之依據所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