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翠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馥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4計算之違約金,暨以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