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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城有限公司、莊英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印文(聲請狀漏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