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光(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岳惠敏(即被繼承人陳昱麒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究請求相對人於被繼承人陳昱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抑或「共同」給付?(請擇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