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揚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家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50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收據等)。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間所訂立之借款契約並無複利約定,故就利息部分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按此意旨更正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