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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喜、張德發、張貴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86861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