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純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債權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4年11月14日聲請狀第一頁及請求標的第一項皆記載新臺幣50,200元,惟請求原因事實第一項第四行記載50,400元,兩者不符;若債權金額為新臺幣50,200元及重新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若債權金額為新臺幣50,400元,請提出足資釋明租金含稅為每月4,200元之證明文件,併具狀更正債權金額)。
二、請提出相對人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