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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迷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已持票號「QN0000000」之支票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兌現之證據,如付款金融機構開立之證明、帳戶金額變動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