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四筆(含稅)承攬報酬額(2,260,842、1,612,443、3,378,173、1,115,856)總計應為新臺幣(下同)8,367,314元,而聲請狀所載係8,367,315元,請確認後另狀聲明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