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荷商耐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芯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宋言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具狀更正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Si Tou Man Wai)
三、具狀陳明相對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何一分公司?「宋言鏞」僅為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按公司法人格僅一個,應不得併列總公司與分公司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