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邁圈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之專案服務費用。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之按整體專案服務費用計算百分之十逾期付款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