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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貿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愷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仕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明聲請人主任委員是否已變更,如是應由新任主任委員具狀明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承受本件程序,並提出新任主任委員核備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